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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旅游业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起草本区有关旅游业管理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本区旅游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完善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三)负责统筹本区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整合、利用;协调推动本区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旅游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培育本区旅游市场,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和精品旅游线路;组织旅游宣传和推广活动;加强旅游区域合作。

  (五)负责组织本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监测旅游产业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分析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推进旅游行业信息化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区假日旅游和乡村旅游工作。

  (七)负责本区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社会旅馆等旅游业单位(以下简称旅游业单位)的行业管理。

  (八)承担规范本区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和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推进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承担本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协调推进并组织实施本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开发项目的规划、立项、建设等相关工作;指导旅游咨询服务。

  (十)制定本区旅游行业培训规划;指导和协调旅游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本区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工作。

  (十二)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