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017-08-0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发展我市入境旅游业务,拓展国际市场,增加入境游客数量,改善旅游消费结构,有效提升旅游业对我市经济的拉动作用,进一步突显北京作为国际交往中心的地位,根据《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申报主体以在北京市注册的经营入境游业务的企业法人为主,以在中国注册、对北京入境游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企业为补充。
第三条 奖励年度以自然年度划分,实行事后奖励。
第四条 申报主体需满足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无安全责任事故、无群体投诉或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等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章 奖励资金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旅行社入境外联人天奖
根据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以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年度数据为基础)的相关数据,对一年内入境游客外联人天数排名在全市前二十位的旅行社给予政府奖励。排名第一至三名的旅行社奖励50万元;第四至十名的旅行社奖励40万元;第十一至十五名的旅行社奖励30万元;第十六至二十名的旅行社奖励20万元。
本奖项与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奖、入境接待人天增幅奖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旅行社入境外联人天增幅奖
根据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以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年度数据为基础)的相关数据,对一年内入境外联人天数在4000人天(含)以上,且本年度与上一年度入境外联人天数指标相比,增幅排名在前十位的旅行社给予政府奖励。增幅排名第一至三名的旅行社奖励30万元;第四至十名的旅行社奖励20万元。
本奖项与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奖、入境接待人天增幅奖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奖
根据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以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年度数据为基础)的相关数据,对一年内入境游客接待人天数排名在前十位的旅行社给予政府奖励。排名第一至三名的旅行社奖励15万元;第四至十名的旅行社奖励10万元。
本奖项与旅行社入境外联人天奖、入境外联人天增幅奖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增幅奖
根据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以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年度数据为基础)的相关数据,对一年内入境接待人天数在4000人天(含)以上,且本年度与上一年度入境外联人天数指标相比,增幅排名在前十位的旅行社给予政府奖励。增幅排名第一至三名的旅行社奖励10万元;第四至十名的旅行社奖励5万元;
本奖项与旅行社入境外联人天奖、入境外联人天增幅奖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旅行社入境外联包机奖
一年内每次组织70人以上乘非固定航线的包机入境来京旅游,且在北京过夜两晚(含)以上的旅行社,奖励2万元。
第十条 入境旅游企业特别奖
对年度内为北京入境旅游作出突出贡献的,如在实施北京旅游过境免签政策、组织入境游自由行、入境游学、与境外旅游机构合作促进北京入境游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相关企业等,给予入境旅游特别奖励。
特别奖奖励金额为2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5家旅游企业。
第三章 奖励资金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
申请奖励资金,需在次年向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年度财务报表。
3.旅行社需提交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以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年度数据为准)。
4.申请包机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1)需中方包机地接社提供计划行程单、包机游客名单、航班到达时间、酒店入住确认单、财务结算单。
(2)需境外包机组团社提供包机组团社与航空公司的包机协议,航空公司名称、包机人数、北京地接社名称。
5.申请入境游特别奖的旅游企业,需提供能证明自己在促进北京入境旅游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待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及《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资金,市财政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审核批复。资金批复后,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拨付奖励资金,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将成立旅行社入境旅游奖励专家评审委员会,同时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旅行社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入境旅游奖励申报资格,已拨付的奖金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零团费”“负团费”或“低价团”运作入境游团队,扰乱我市正常入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入境游统计数据及相关财务数据的。
(三)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责任事故的。
(四)旅行社不使用电子行程单系统或使用但不如实填报的,被旅游行政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五)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