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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支持办法

2013-07-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旅游业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10〕28号)及海淀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发挥旅游业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服务的功能作用,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打造海淀世界高端旅游目的地品牌形象,增强海淀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从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海淀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旅游委)作为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海淀区注册且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景区、住宿业单位、旅行社,开展旅游业务的科技、文教单位、街道、村镇及其它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资金分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

  第六条  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我区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旅游功能区、旅游重点项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七条  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包括宣传推广、重大旅游活动、区域旅游合作)、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优化旅游市场环境、信息化建设、支持旅游行业协会促进产业发展工作等方面。

  第八条  支持方式主要有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三章  支持重点及措施

  第九条  重点支持高端旅游项目。对列入重要旅游功能区范围、符合海淀区旅游总体规划、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对项目前期规划、申报审批等所涉及的资金给予支持,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对其停车场、无障碍设施、旅游咨询服务站、旅游厕所、旅游标识系统、改善旅游环境等服务设施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单项投资额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重点支持在旅游收入、区域税收等方面效益显著、有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对其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创新提升旅游产品、更新改造、转型升级等方面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单项投资额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重点支持旅行社发展,鼓励旅行社落户海淀。对全国百强旅行社、境外品牌旅行社、列入北京市前三十名的旅行社落户海淀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方式参照《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促进旅游消费、拓展旅游市场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为50万元。

  第十二条  重点支持海淀特色旅游商品的研发推广。对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具有海淀区域特点和明显市场效益的特色旅游商品,经过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评审鉴定,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单项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旅游商品销售、推广等环节取得突出成绩、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项目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为5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单位开展科教旅游或积极设立旅游开放日。对上述单位在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或在宣传推介方面给予一次性奖励。配套设施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单项投资额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宣传推介奖励资金最高为3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旅游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海淀特色旅游线路、推广海淀旅游特色产品,对其在促进区域经济和旅游消费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为3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身作用。对其在研究行业发展、推行行业标准、推动业态提升、建立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开展旅游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区域内旅游企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标准。对宾馆饭店初评或提高星级标准、景区初评或提高A级标准、旅行社进入A级系列、民俗旅游业态升级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为30万元;对于评为国家5星级标准的宾馆饭店、5A级标准的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为5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区域内从事旅游产业建设及相关活动且具有明显示范性和带动性的项目单位,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经评估,可以对其发生的利息进行部分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为2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八条  区旅游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为《指南》),项目单位按照《指南》的要求,在区政府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申报,并按照要求向区旅游委提交所需材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审批、拨付程序和监督与管理等相关内容按照《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区旅游委依据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分批次对项目进行审核。对重点项目进行事前评估。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已获得区政府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金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配合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旅游委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绩效评估,区旅游委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和效果评估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原《海淀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5号)同时废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理、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