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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

2017-10-20

事项名称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

法定实施主体

海淀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办理条件

一、旅行社分社办理条件

1、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共场所。
2
、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场所的营业面积和营业设施应当满足营业需要,具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3
、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应当为“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注册地地名+门市部”。
4
、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办理条件

1、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共场所。
2
、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场所的营业面积和营业设施应当满足营业需要,具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3
、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应当为“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注册地地名+门市部”。
4
、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主体范围

企业法人

办理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

办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上地办公中心西侧)三层98-10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10-52807893010-52807892

法定期限

14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结果

旅游社备案登记证明

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