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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年旅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7-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和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LB/T 052-2016),为鼓励老年旅游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北京市老年旅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安排在市旅游委部门预算中,主要用于鼓励旅游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提供老年旅游产品和服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事后奖励,公开征集、据实申请、择优评选。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老年旅游的相关标准、规范提供老年旅游产品和服务(主要指老年旅游团队)并申报奖励的旅游企业。旅游企业须在北京依法注册,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第四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旅游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奖励资金: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三)虚假承诺。

  (四)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老年旅游的相关标准、规范提供老年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北京市老年旅游企业,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老年旅游团队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执行《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LB/T 052-2016),包括购买包含紧急救援在内的旅游意外险,在旅游过程中配备拐杖、轮椅等老年服务设备等;

  (二)在北京组团且旅游行为在京津冀区域内完成;

  (三)人数在20人以上;

  (四)60岁(含)以上游客占团队游客总数60%以上;

  (五)在北京五环外具有相应资质的酒店住宿一晚(含)以上;

  (六)参团的老年游客无重大投诉。

  第七条 奖励标准。根据旅游企业申报,对申报周期内组织老年旅游人次排名靠前的企业分档次给予资金奖励。组织接待人次排名1-5名,每个企业奖励15万元;6-10名,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11-15名,每个企业奖励5万元。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报和管理程序

  第八条 市旅游委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集项目,明确项目申报周期、标准、内容和渠道等。

  第九条 奖励资金采取事后评审的方法对旅游企业进行奖励。

  旅游企业须按照《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系统试运行的通知》要求,在电子行程单系统填报团队信息。

  项目执行完毕后,旅游企业按公告的要求提交奖励资金申请函、信息采集汇总表(含电子行程单、游客名单、旅游保险单、酒店入住单和财务结算单等)。

  市旅游委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核验评估,确认纳入评比范围的旅游企业。

  第十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旅游委确定奖励的旅游企业和金额,将奖励资金预算下达至市旅游委。市旅游委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拨付至旅游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旅游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已拨付的资金由市旅游委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三)虚假承诺。

  (四)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委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奖励资金使用单位须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旅游委负责解释。